為從產品源頭有效消除輕型貨車“大噸小標”、超載運輸隱患,推進在用“大噸小標”輕型貨車治理,日前,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公開征求對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見稿)的意見,意見稿中擬發(fā)布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。
此前坊間流傳許久的輕型貨車技術標準的新標準,因為遲遲沒有落地,一直讓大家認為是謠傳。而隨著8月3日公安部、工信部兩部委意見稿的發(fā)布,幾乎可以斷定早前流出的新標準,即將成為事實。這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藍牌貨車新標準已經(jīng)達成基本共識,落地只是時間問題。
以下為詳細內容:
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開征求對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見稿)的意見
為貫徹落實《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》和《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》要求,進一步提高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性能,切實加強車輛生產和登記管理,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(yè)一司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組織編制了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見稿),現(xiàn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,公眾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:
1.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: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(yè)一司(郵編:100804),請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征求意見稿)征求意見”字樣。
2.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(fā)送至:qiche@miit.gov.cn;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(fā)送至:010-66013726。
附件:關于進一步加強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.doc
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(yè)一司
2021年8月3日
附 件
輕型貨車、小微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規(guī)范
一、術語定義
(一)輕型貨車,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,在設計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載運貨物的汽車,但不包括微型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。
(二)面包車,指平頭或短頭車身結構,單層地板,發(fā)動機中置(指發(fā)動機缸體整體位于汽車前后軸之間的布置形式,發(fā)動機的進氣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軸之上。例如:發(fā)動機缸體主體位于車輛前后軸之間,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軸上方的情形),寬高比(指整車車寬與車高的比值)小于或等于0.9,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。
(三)小微型普通客車,指車長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數(shù)小于或等于9人,單層地板,一廂或兩廂式結構,安裝座椅的載客汽車。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車特指車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,不包括轎車、面包車、運動型乘用車、越野客車。
(四)客廂式運輸車,指封閉式貨車。即采用整體式車身,載貨部位的結構為封閉廂體且與駕駛室聯(lián)成一體,車身結構為一廂式或兩廂式的載貨汽車。
(五)拖拽式輕型清障車,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,具備托臂機構,能通過托臂機構托起被拖車輛一端進行牽引行駛,車輛結構上不具備載貨空間的清障車。
(六)平板式輕型清障車,指車長小于6000mm且總質量小于4500kg,具備可移動平板、牽引絞盤等機構的清障車。
二、輕型貨車相關技術要求
(一)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倉柵式輕型貨車(包括養(yǎng)蜂車、畜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車輛)貨廂應采用多層倉柵式結構(貨廂底板至倉柵頂部**距離小于1500mm除外);層板(指貫穿整體貨廂且與車輛貨廂底板平行,物理上將貨廂分成一個或多個空間的平面)布置應均勻、合理、不可拆卸。
(二)具有自卸功能的欄板式輕型貨車(包含垃圾車、隨車起重運輸車等運輸類產品。其中垃圾車主要是指與自卸車功能結構相似的專用貨車產品,不包含壓縮式、擺臂式、自裝卸式、車廂可卸式垃圾車)總質量應小于等于3500kg,車輛總長度小于等于5000mm。
(三)不允許利用自卸車底盤改裝普通欄板、廂式、倉柵和平板式貨車。
(四)總質量超過3500kg的輕型貨車(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)車輛結構配置技術要求:
1.輪胎負荷不大于總質量的1.4倍。輪胎名義斷面寬度不超過7.00in(英制)或者不超過195mm(公制);
2.發(fā)動機(柴油)排量:不大于2.5L(不包括冷藏車);
3.貨廂內部寬度不大于2100mm。
(五)輕型貨車(不含新能源汽車)載質量利用系數(shù)應滿足以下要求:
表 輕型貨車載質量系數(shù)限值要求
說明:
1.本表中總質量、整備質量不包含液壓尾板質量;駕駛室乘員質量按65kg/人計算。
2.隨車起重運輸車、平板貨車、車廂可卸式汽車按欄板式貨車要求執(zhí)行。
3.對于裝有頂蓋的自卸汽車的頂蓋質量,應計入整備質量;對于隨車起重運輸車的起重裝置質量,應計入整備質量,不應計入載質量。
4.廂式貨車不包含客廂式運輸車及危險品運輸車;欄板式貨車不包含多用途貨車;倉柵式貨車包括養(yǎng)蜂車、畜禽、雛禽運輸車等倉柵結構的運輸類汽車。
三、清障車相關技術要求
(一)清障車不允許使用雙層結構、廂式結構。
(二)拖拽式輕型清障車的托牽質量應大于等于1000kg;平板式輕型清障車的額定載質量(**托舉質量)應大于等于1500kg。
四、面包車、小微型普通客車相關技術要求
(一)車輛駕駛員之后的座椅布置不應為單排單人座椅(車門位置處不具備設置單排雙人座椅或兩個并排的單人座椅時除外)。
(二)設有二排、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車輛長度應小于等于5500mm。
(三)單人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。長條座椅的座墊寬應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,按每400mm核定1人,具體為:座墊寬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時核定2人,大于或等于1200mm(且小于1600mm)時核定3人。對既可分離、又可組合的同排座椅,根據(jù)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標注,選擇一種座椅狀態(tài)進行測量。
(四)車輛的**一排座椅不應設置為單個的單人座椅,設置為兩個或三個單人座椅時應沿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對稱分布;若**一排座椅設置為在橫向上未貫穿乘客區(qū)內部空間的長條座椅,則座椅**右側與乘客區(qū)右側面(沿車輛前進方向)的橫向距離,對面包車及車輛寬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450mm,對車輛寬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應小于或等于550mm。
(五)車輛的**一排座椅若設置為可折疊/翻轉座椅,應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后整體向前(或向后)翻轉的形式;但若按倒數(shù)**排座椅測量時行李區(qū)的縱向長度仍小于或等于車長的 30%,**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,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疊放置到座墊上后分別向左、右收起等形式。倒數(shù)**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(jié),測量行李區(qū)的縱向長度時,將倒數(shù)**排座椅調節(jié)到可調節(jié)范圍的中間位置。
(六)車輛僅設置兩排座椅時,**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墊)上。
(七)車輛設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時,除**一排座椅外,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應不能被翻轉(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車而特別設計的結構除外),但座椅靠背可以折疊放置到座椅骨架(或座墊)上。
(八)車輛設置的**排及第三排座椅,如其縱向位置可以調節(jié),則**排座椅的調節(jié)范圍應小于或等于600mm;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調節(jié)范圍應小于或等于 400mm。
(九)車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車,**排及**排以后的座椅,座間距應小于或等于1300mm。測量**排座椅的座間距時,**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(jié),將**排座椅調節(jié)到可調節(jié)范圍的中間位置。
(十)車輛行李區(qū)(車輛車廂內若設有儲物柜,應計入行李區(qū)范圍測量)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總車長的30%,其中總長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車輛行李區(qū)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1500mm;行李區(qū)的縱向長度測量要求:
1.**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不可以調節(jié)的,座椅應處于正常使用位置;**一排座椅的縱向位置可以調節(jié)的,應將座椅調節(jié)到可調節(jié)范圍的中間位置(若此時與倒數(shù)**排的座間距不足600mm,則應調節(jié)到座間距為600mm的位置),座椅靠背處于正常使用位置;倒數(shù)**排座椅的縱向位置若可調節(jié),應將倒數(shù)**排座椅調節(jié)到可調節(jié)范圍的中間位置進行測量。
2.在三個位置(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與行李區(qū)地板的交線,以及車輛縱向中心平面向左、向右各平移25%的行李區(qū)橫向寬度后的兩個平面與行李區(qū)地板的交線),分別測量**一排座椅的座墊**方(或座椅靠背**下方的**端,取兩者中較后的位置)與行李區(qū)**方(應考慮后門關閉的狀態(tài),但不考慮后門內側的儲物盒等局部突出物)的縱向距離。
3.取三個縱向距離的算數(shù)平均值作為行李區(qū)的縱向長度(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,車輛縱向中心平面處或其右側平移25%行李區(qū)橫向寬度的縱向平面處無法測得數(shù)值,則取其余兩個位置測得的數(shù)值的算數(shù)平均值),確認是否小于或等于車長的30%。
(十一)乘客座椅汽車安全帶的固定點應合理,正常使用時,肩帶應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,不應導致安全帶卷帶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車通道、影響其他乘客的上下車。乘客的上下車通道不包括停車時需臨時移動、折疊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車的情形。
(十二)面包車應滿足《關于加強小微型面包車、摩托車生產和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工信部聯(lián)產業(yè)〔2014〕453號)相關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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