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對于機動車的燈光使用有了詳細的規(guī)定要求:第47條,機動車超車時,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、變換使用遠、近光燈或鳴喇叭。
第48條,在沒中心隔離設施或沒中心線的道路上,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: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,在窄路、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。
第51條,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,應當遵守:向左轉彎時,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。轉彎時開啟轉向燈,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。
第57條,機動車向左轉彎、向左變更車道、準備超車、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,應提前開啟左轉向燈;向右轉彎、向右變更車道、超車完駛回原車道、靠路邊停車時,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。
第59條,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、坡路、拱橋、人行橫道或沒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,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。
第61條,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: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。
根據(jù)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對于那些不按規(guī)定使用燈光的駕駛人,交警部門將會對其處以罰款50元,記1分的處罰。